第三百七十章 凡走过(2 / 2)
这个人傻乎乎的,一根筋,估计也是拿了钱然后被人利用。
有些时候,像这样的人在哪里都很难被重视,而一旦有人对他施以好意,就很容易被感动。关于他的分析,大家普遍认为,雇佣他的人给了不少钱,这个钱足以让他愿意承担被抓的风险。
如果只是故意损毁财物的话,这个事情撑死了也就是个普通刑事案件,甚至都不够刑事案件的标准。因此即便这个人被警察抓了,估计也被嘱咐好了,最多关7到15天。
如果是治安案件,治安拘留是处罚,单案最多15天;刑事案件的话,这种情况最多是7天,7天后要么逮捕要么释放。
逮捕是不可能的了,这案子太小了。
根据刑诉法122条规定: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。
也就是说,如果把刑拘的七天时间视作一个倒计时七天的沙漏,那么一旦开始精神病鉴定,沙漏就停止,直到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刻再重新开始。
大家分析了一下,这个被关押的人,一旦被羁押超过十五天,就一定会对他的“雇佣者”产生极大的不信任,这事情就简单多了。
从与对手的博弈中,可以看出,这个对手对很多细节的处理还是很不错的,而且很懂得销毁证据。但是,
凡走过,必留痕----艾德蒙·罗卡。
曾经有一个炒的很火的话题,职业的刑侦专家如果去犯案,有没有可能完成完美犯罪呢?
这个问题其实是有答案的,不可能。
这就好像在问,顶尖的医生、院士级大佬,有没有可能懂所有的医术呢?
刑侦专家也一样,在一个行业上走得越远,就一定越来越专。也许足迹专家可以把自己的足迹处理的天衣无缝,但是他不可能也有能力处理其他的线索。
...
接下来是修车的问题,这么大的车子在维修和更改的过程中,以及停车的现场,还是发现了不少痕迹的。从手法上来说,这个人的手法是有的,但是却有多处磕碰。
也就是说,这次对车刹车系统的破坏,大概率是在夜间作业、光线条件差。
破坏这些东西,到底是什么性质呢?
这些修车的,但凡是懂一点点法律,都不可能从事这个行为。
先说破坏刹车的行为。如果这个修理工,他知道司机要去杀人,那么他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;当然他大概率是不知道的,那么按照刑法119条第一款,就触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,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,这种情况,在刑期上和故意杀人罪一模一样。
再说破坏安全带的行为,这妥妥的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。
白松都不由得为这些人无奈,这么大的罪名,拿多少钱合适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