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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8章 宋案审理之争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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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后,许世英再次做出让步,提议由伍廷芳署理上海地方审判长来审理此案,但国民党方面仍坚持原议。就在这南北争执当中,凶犯武士英却突然于四月二十四日不治身亡。“宋案”发生后,江苏都督程德全与民政长应德闳从南京赶赴上海坐镇督办。但就在他们的眼皮底下,最重要的案犯,杀人凶手武士英似乎是莫名其妙的意外死亡,这引起了舆论界的极大不满。

其实,后来查明了武士英的死因确系是病死,但因为死的时间太过敏感,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。

在此压力下,程德全、应德闳于四月二十六日,将“宋案”的相关证据,即应桂馨、洪述祖密电函全部公开。

得知总理赵秉钧、内务府秘书洪述祖涉嫌“刺宋”密谋后,国民党人群情激奋。

黄兴随后致电袁世凯:直指“国.务.院.总.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”。认为现在都督程德全拟在上海组织特别法庭,遭到司法总长许世英的大力反对别有用心。

按许的主张在北京大理院审理,法院处于**的藩篱之下,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,罪犯是否会受到应有的惩罚,**是否会妨碍司法的公正,这些都令人担忧。

再者,“宋案”涉及**,司法总长本就是国务院中的一员,而其上司赵秉钧为案中巨犯,又怎能不让人心存疑问?电末,黄兴请袁世凯“独持英断,毋为所挠”,以“维大局而定人心”。

两日后,袁世凯回电,称总.理赵秉钧与应桂馨只通过一次信函,即一月十四日附信送达“密码电一本”,并声明今后“有电直寄国.务.院”,如果仅凭这一信件就一口咬定赵秉钧是“宋案”主犯,在法律与证据上都站不住脚。

再者,“近年来那些闹二次革命、三次革命的,无不假托伟人,如凭为嫁祸之媒,不免人人自危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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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赵秉钧、洪述祖、应桂馨三人来往之事,好比甲、乙谋丁,甲骗乙说丙已授意,而丙实际上并不知情,如果以此定丙之罪,未免不公。现在的首要问题,还应请法律部门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,等到人证到齐,审判公开,自能水落石出”。

对于黄兴要求他直接命令设立特别法庭之事,袁世凯颇不以为然。他在回电中表示,民国既是立宪国家,司法独立原则不可轻易摧抑。司法总长许世英为保障法律而拒绝副署,此乃他的职分所在,并无偏私之见。如果任其辞职,法官界未免横起风潮。如此,对大局影响重大。当下“国事艰难,人心险恶,转移风气”,还希望黄兴能够理解。

袁世凯的这段话可谓冠冕堂皇、滴水不漏,一下就把黄兴的质问堵了回去。私下里,袁世凯对程德全、黄兴等人的做法大为不满。

《民立报》一九一三年六月二日报道,谭人凤、王芝祥于五月十八日拜会袁世凯,袁世凯称:“人谓我违法,我丝毫不违法。‘宋案’候法庭裁决,借款(指善后大借款,后文将专门谈及)听国会解决。国会议决如何便如何,我何违法之有?宋案证据有黄克强盖印,黄克强既非行政官,又非司法官,何能盖印?即此已违法,尚责我乎?”

另外,作为**官员,程德全又有何权力公布本应由法院公布的证据?至于黄兴要求自己独断专行,下令设立特别法庭,“岂不是强人所难,好让自己背负干涉司法独立的罪名吗?”

就司法程序而言,黄兴的做法确实不太妥当,如未经审判即一口咬定“总.理为案中要犯”,如要求****干预司法,这无疑都是违反法治原则的。

对此,副总统黎元洪也发表通电,称共和国家应首重司法,既不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,也不能让立法机关随意侵犯。刺宋一案,纯属法律问题,程德全等宣布证据,不出自法庭而出自军**,未免有违法之实。

作为宋教仁多年的至交,黄兴的激动是可以理解的,何况当时的中国缺少法治观念,民主共和又刚刚确立,所谓“三权分立、司法独立”等等,这些东西大多停留在概念层面,一旦进入操作阶段,难免会因为个人好恶或集团利益而导致理念扭曲。

革命党人这边,主张对袁世凯持强硬态度的不仅有黄兴,另一位革命领袖孙中山更是如此。

宋教仁遇刺后,孙中山在第二天即得知消息并决定立即回国。

四天后,孙中山一行人回到上海,随后开会讨论“宋案”的处置办法。

黄兴等人主张用法律解决,与黄兴不同的是,孙中山从一开始就认为是袁世凯在背后策划了一切。

返回上海的第二天,孙中山即在拜会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时表示:“宋教仁暗杀事件,事颇重大。昨朝返沪以来,根据收到之报道,其数虽少,而出自袁世凯嗾使之证据,历历在目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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